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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妻告夫偷情生子 竟因3分鐘一切重來 

 

 

北市一名已婚王姓男子前年和一名越南籍阮姓女子涉通姦生下一子,王妻怒告王男2人觸犯妨害家庭罪嫌,但北院審理接近尾聲時發現,北檢起訴移審前約3分鐘,王男將戶籍遷入阮女戶籍所在的基隆住處,北院無管轄權,將全案移轉到基隆地院審理,但檢方不服上訴後,高院認為兩人通姦的犯罪地點不明,法院管轄權確應以被告住居所為準,也就是應該由基隆地院審理,駁回檢方上訴,此部分程序定讞。王妻提告指稱,2016年3月底她申辦戶籍謄本,赫見丈夫王男2015年10月認領一名阮姓女子所生的兒子。王男坦承與越籍阮女通姦生子,但辯稱是在越南當地偷情,因通姦罪最重僅判刑1年以下,兩人又稱是境外偷情,依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應不受處罰。

 

但檢方依阮女生子日期回溯推算,阮女是2015年1月底到2月初受孕,而2人的入出境資料顯示,當時阮女和王男都在台灣,據此推翻王男的境外犯罪抗辯,起訴王男和阮女涉犯妨害家庭罪嫌。不過北院審理時,查出北檢是在2016年10月19日下午4時6分,將本案移審台北地院,但王男在同一天下午4時3分27秒,辦妥戶籍遷入阮女在基隆住處的手續。北院認為,本案發生地點雖確在我國領域內,但是否在北院審判管轄範圍內,實有疑義,因《刑訴》規定的審判管轄權,首先是以「犯罪地」為準,其次是由「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北院指阮女一直住在基隆,王男也在移審前遷移戶籍到基隆,本案既然「犯罪地」不明確,就應由王男和阮女住、居所在地的基隆地院審理,據此判決:「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方不服,上訴主張應依起訴時的狀態認定管轄權且現行法律判定管轄權的基準,最小單位頂多到「時」,沒看過細分到「分」、「秒」,何況北院已完成本案實體審理,包括調查證據及言詞辯論,若僅因將近3分鐘的時間差,就判絕本案移轉管轄重新審理,不符合訴訟程序經濟。高院認為,法院受理案件,審查順序是「先程序、後實體」,如程序違背規定,即應駁回,本案北院雖完成實體審理程序,但既已發現管轄權有爭議,則「往者已矣,來者可追」,仍應移送具有管轄權的基院審理,以免日後衍生程序爭議。高院指出,儘管此舉會使告訴人王妻無法立刻獲得實體判決,但北院先前已完成的證據調查等程序,未來並非不能作為基院認定有王男2人有無犯罪的依據,據此駁回檢方上訴,本案移轉基院管轄的部分定讞。(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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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新聞報導由 蘋果新聞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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